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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方到場發現,這起事故造成施女骨折,隨即協助送醫治療。相關肇責仍待後續調查釐清。
台北市警察局大同分局透過新聞稿指出,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2項規定「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、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,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,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,得不受標誌、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」。
大同分局提醒,用路人駕駛汽、機車行經有號誌的路口,即便是綠燈仍應提高警覺,注意有無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並禮讓其優先通行;另外,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違反號誌管制時,也應注意綠燈行向的車流,以保障行車安全。(編輯:張銘坤)1120523